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虛擬貨幣案件中幫信罪與掩隱罪的界限探析
虛擬貨幣犯罪中幫信罪與掩隱罪的區分
隨着虛擬貨幣的全球化發展,相關法律問題日益復雜,尤其在刑事司法實踐中。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(幫信罪)和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(掩隱罪)作爲虛擬貨幣犯罪中常見罪名,常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產生混淆。
這種混淆不僅影響案件的準確定性,也直接關係到量刑輕重。雖然兩罪均爲打擊網路犯罪和洗錢行爲的法律工具,但在主觀故意、行爲方式和量刑幅度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。
本文將通過案例分析、法理探討及實務經驗,深入探討如何在虛擬貨幣犯罪中準確區分這兩個罪名,爲相關從業人員提供參考。
一、案例簡析
以一起實際案例來看法院對涉幣類幫信罪和掩隱罪的判決區別。在某中級法院判決的一起掩隱案中,基本案情如下:
2020年12月,某犯罪團夥在知情情況下組織他人使用銀行卡轉移犯罪所得。參與者提供實名銀行卡進行轉帳(部分通過購買虛擬貨幣),並在網路羣組中進行記帳、對帳等。經統計,涉案金額達14.7萬餘元。
2021年2月,主要犯罪分子被捕。但部分參與者繼續組織他人使用銀行卡或虛擬貨幣轉移違法所得,涉案金額達44.1萬餘元。
一審法院認定主要參與者構成掩隱罪,判處有期徒刑四年,並處罰金2萬元。被告及其辯護人認爲應構成較輕的幫信罪,但二審法院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這個案例說明了在通過虛擬貨幣轉移違法所得時,控辯審三方常見的爭議焦點——幫信罪和掩隱罪的適用問題。
二、兩罪在虛擬貨幣案件中的適用範圍
在虛擬貨幣刑事案件中,幫信罪和掩隱罪的適用界限通常與行爲人的角色、主觀認知程度及行爲後果密切相關。雖然兩罪都要求行爲人"明知",但仔細分析後會發現,兩罪的適用場景存在明顯差異:
(一)幫信罪的典型適用場景
幫信罪指明知他人利用網路實施犯罪,爲其提供技術支持、推廣引流、支付結算、網路存儲、通信傳輸等幫助的行爲。在虛擬貨幣領域,常見的幫信罪行爲包括:
該罪的關鍵在於"幫助"行爲直接爲網路犯罪提供便利,而不必以獲取收益爲目的。
(二)掩隱罪的典型適用場景
掩隱罪更側重於幫助處理犯罪所得,具體表現爲行爲人明知是犯罪所得或其收益,仍協助轉移、收購、代持、兌換等。常見表現包括:
掩隱罪強調幫助"消化贓物",更接近傳統意義上的"洗錢",其前提是對犯罪所得有明確認識。
因此,兩罪的適用邊界在於行爲發生的階段、主觀明知的對象及行爲是否直接促成犯罪得逞,或是事後處理犯罪成果。
三、如何準確區分幫信罪和掩隱罪?
準確區分這兩個罪名,需要結合主觀心態、客觀行爲及案件證據綜合判斷,不能簡單套用罪名。以下三個方面至關重要:
(一)主觀明知的對象不同
幫信罪:行爲人須對"他人利用網路實施犯罪"本身有明知。即明知他人進行網路違法行爲(僅需概括性明知),仍提供幫助。
掩隱罪:行爲人須對"所處理的財物系犯罪所得"有明知。即不必明知原始犯罪行爲的具體細節,只需知道處理的財物或虛擬貨幣是非法所得即可。
換言之,幫信罪的"知"是對犯罪行爲本身的知曉,而掩隱罪的"知"是對犯罪所得的知曉。
(二)行爲發生的時間節點不同
幫信罪多發生在犯罪進行中或之前,起到"助攻"作用;
掩隱罪通常發生在犯罪既遂之後,起到"清洗贓物"的作用。
例如,幫助犯罪分子開設虛擬幣錢包並參與資金轉移時,可能構成幫信罪;但若犯罪已完成,將虛擬貨幣交由他人代持或出售時,對方則可能構成掩隱罪。
(三)是否促成犯罪既遂
掩隱行爲往往與犯罪結果之間存在較強因果關係,例如沒有資金轉帳,犯罪團夥無法處理非法所得。而幫信罪雖也存在幫助上遊犯罪"收益變現",但並不決定上遊犯罪能否成立。
對於辯護律師而言,可從以下兩個層面着手辯護:
證據層面:重點分析行爲人獲取虛擬貨幣的方式、通訊記錄是否涉及上遊犯罪、資金流向是否存在"洗白"意圖。
主觀層面:若被告人確未明知上遊行爲爲犯罪,只知道"這筆資金來源不明",更應考慮適用幫信罪,主張"輕罪"處理。
四、結語
虛擬貨幣的匿名性、跨境性和去中心化特性增加了刑法適用的難度,使幫信罪與掩隱罪的界限日益模糊。在這種情況下,相關領域的刑事律師更應承擔起"法律解讀者"的職責,不僅要掌握傳統刑事辯護技巧,還要深入理解虛擬貨幣的技術原理和實際應用。
從刑事政策角度看,準確適用輕重罪名關乎法律的謙抑性與公平正義。從個人權利保護來看,能否準確區分幫信罪與掩隱罪,直接影響涉案人員的命運。
隨着司法實踐的不斷完善和虛擬貨幣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,這一領域的法律適用將更加明確。但在此之前,每一次虛擬貨幣案件中的罪名區分,都是對律師專業能力和職業操守的嚴格考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