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虛擬貨幣司法定價困境:個案認定價值或違反監管政策
虛擬貨幣價值認定:司法實踐中的新挑戰
近年來,涉及虛擬貨幣的刑事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。除了常見的洗錢、詐騙、傳銷等專業性較強的案件外,個人間的虛擬貨幣相關犯罪也日益增多。這些案例爲相關刑事案件的辯護和偵辦提供了寶貴的參考。
本文將通過一起投資糾紛演變成的詐騙案(案號:(2019)京0105刑初2172號),探討在涉及虛擬貨幣的刑事案件中,如何對涉案虛擬貨幣進行價值認定這一關鍵問題。
案情概要
2018年6月至7月期間,鄭某在北京朝陽區以協助王某投資區塊鏈項目爲由,騙取王某32枚比特幣和1000多枚以太幣。鄭某將獲取的比特幣轉售,獲利164萬餘元。案發後,鄭某接到警方通知主動自首。
法院審理後認定,鄭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,通過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,數額特別巨大,構成詐騙罪。最終判決鄭某有期徒刑十年,並處罰金二十萬元。
法院觀點:不宜在個案中對虛擬貨幣定價
在涉及虛擬貨幣的詐騙或集資詐騙案件中,確定涉案金額一直是一個關鍵問題。實務中,司法機關採用了多種方法,如被害人購入價格、嫌疑人銷贓價格、境外交易所市場價格或第三方機構評估價格等。
然而,在本案中,法院明確表示:"虛擬貨幣價值問題受到國家法律法規及行業監管政策影響,不宜在個案中直接認定。"這一觀點可視爲當前最爲標準的裁判準則。最終,法院以被告人鄭某的銷贓所得164萬餘元作爲涉案金額。
虛擬貨幣政策與實務困境
2021年9月15日,國家十部委聯合發布的《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》將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定性爲"非法金融活動",其中包括爲虛擬貨幣交易提供定價服務。
這一政策在司法實踐中引發爭議。一些觀點認爲,司法機關對涉案虛擬貨幣進行價格認定屬於司法活動,不受該通知限制。另一種觀點則認爲,該通知對虛擬貨幣相關活動做出了全面禁止性規定,司法機關的價格認定行爲也可能違反當前監管政策。
解決方案
北京市朝陽區法院的做法爲解決這一問題提供了參考:原則上不主動對涉案虛擬貨幣進行價值認定。在存在銷贓金額的情況下,優先以銷贓金額確定涉案金額。如無銷贓金額,則可考慮按購入價格、處置變現金額、司法鑑定或評估金額等順序認定。
只有在無法通過其他方式確定涉案金額,且金額對定罪量刑至關重要時,司法機關才應考慮對涉案虛擬貨幣進行定價。
結語
虛擬貨幣給法律帶來的挑戰前所未有。這主要源於監管者對虛擬貨幣認知的局限性,試圖通過簡單的監管文件全面控制虛擬貨幣,不僅效果有限,還給執法和司法活動帶來諸多困擾。
要解決這一問題,需要對現有政策進行修訂。具體如何修改,有待進一步探討。